为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避免因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引发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依法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08年6月30日,分期分批对市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地下水源井进行封填,改用自来水或地表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凿地下水源井,如确需凿井的,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自来水管网已覆盖区域,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自行封填地下水源井;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应在2008年6月26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对逾期不封填及不申请取水许可的,由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拆除和封填措施,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影响和费用由取用水户承担。
三、所有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必须在封井前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宿迁市水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